擅自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其违法行为该如何依法处理?
林业经济政策
擅自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其违法行为该如何依法处理?
问:违反《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如集材道、竹山道路等)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依法处理,行政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省林业局回复(20220328):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造成林地毁坏的,可以适用《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