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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 《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
《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20〕9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附表
     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
 
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  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
(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
(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第四条  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县或乡镇(苏木或林场、农场等,下同)为单位进行编制,按村、林班或村民组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地造林种草任务应落实到农户。
设计的小班地块需按照程序经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定。
第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
第六条  作业设计的程序主要分为外业调查、内业设计、文件编制、备案实施等阶段。

第二章  外业调查

第七条  作业小班区划。
(一)作业小班区划以退耕地类别、立地条件和承包经营权属为主要区划因子;
(二)作业小班在林班或村民组内进行编号;
(三)作业小班形状规则时可用测绳量或红外测距仪测,当边界不规则时要用带镜罗盘仪、经纬仪或经过差分纠正的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测量。量测闭合差不大于1/100;
(四)作业小班位置应在现地勾绘在比例尺为1:10000的地形图或电子矢量图上。
第八条  作业小班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位置:所在乡镇、村、林班或村民组、小班;
(二)地类:按25°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污染耕地、其他类型耕地分别记载;
(三)权属:退耕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四)地形地貌:坡位、坡度、坡向、海拔;
(五)植被:现有农作物的类型、盖度、耕作制度等;
(六)土壤:土壤类型、质地、土层厚度、石砾含量、土壤侵蚀或沙化类型及强度等;
(七)水资源:平均降雨量、地下水位、灌溉条件等;
(八)适宜的造林种草模式以及与退耕农户商定的林种、树种(或草种)、初植密度、配置方式、产业化利用途径等。
作业小班调查情况记录在附表1上。
第九条  调查、预测当地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单位本年度的育苗树种、育苗方式(实生、扦插、嫁接、容器育苗等)、当年可出圃苗木数量、规格以及当地草种的品种、预计生产苗种数量等。
第十条  调查、了解工程区内与退耕还林还草有关的其他情况,包括农民要求退耕的情况,当年安排的任务和户数,涉及的人口等。
第十一条  根据总体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外业调查情况,现地与退耕农户商定造林种草的树种(或草种)、初植密度及配置方式等。
第十二条  现地确定需要建设的营林设施、护林护草设施、标牌、水利设施、固土护坡、固沙等辅助项目的设置地点,布设线路与走向,测量长度或占地面积,在现地埋设标记,并绘于调绘图上。
第十三条  内业设计前,应对外业调查材料及图件进行整理、核对,做到图表相符、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计算无误。

第三章  内业设计

第十四条  小班以实测水平面积为准。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第十五条  造林种草设计。
(一)树种(或草种)设计:在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考虑后续产业化利用等因素,设计适宜的造林树种(或草种);
(二)造林种草方式设计:采取人工造林种草的方式;
(三)植被配置设计:根据经营目的及自然条件,设计适宜的植被配置方式,包括乔灌草的搭配比例、混交方式、种植密度、株行距、行带的走向等;
(四)整地的规格与方式设计:各地可根据气候、立地、造林种草树种(或草种)等情况,在尽量保护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确定适宜的整地时间、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旱区要注重采用集水、节水整地方式;
(五)幼林抚育设计:包括保墒措施,抗旱、保水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必要的定株、修枝、截干、平茬、松土、锄杂、施肥、病虫鼠害防治等措施。
第十六条  种苗组织设计。要按照造林种草设计和当年的计划任务明确苗木或草种的品种(良种、种源、种子产地等)、苗木类型(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或容器苗、裸根苗等)、数量以及质量要求,再根据当地种苗供应情况设计种苗组织供应方案,包括种苗供应单位资质、种苗调运范围等,严禁使用无证、无签苗木,避免外来树种、长途调运。
第十七条  管护设计。按照谁退耕、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并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同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了望台、哨卡、管护房的位置、规模与结构,围栏的类型、位置、长度以及必要管护设备的设计,并测算出工程量、耗材量及所需资金投入量等。
第十八条  辅助工程施工设计。辅助工程包括营林设施、护林护草设施、标牌、水利设施、固土护坡等辅助项目的结构、规格、材料、数量与位置等,沙地造林种草设置沙障的数量、形状、规格、走向、设置方法与选用的材料等,可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具体设计可参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以及外业调绘图,做出单项设计、绘制结构图,其位置要标示在设计图上。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作业顺序、时间安排;
(二)劳力、物质、设备的调配与安排;
(三)施工作业的计划、资金、组织、技术、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图的绘制。
(一)造林种草图式。每个造林种草模式应绘制树种(或草种)搭配、株间配置、行带走向的造林种草图式;整地作业分方式绘制平面与剖面图,标注尺寸。造林种草图式应图例规范,标注内容清楚,比例尺适当,方便施工;
(二)辅助工程单项设计图。应分别项目类型,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和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绘制辅助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作业小班和辅助工程位置图。根据外业调绘和内业设计,以乡镇为单位,将本年度的作业小班勾绘在1:10000的地形图或电子矢量图上,同时,将辅助工程位置也标注在地形图或电子矢量图上;
位置图应按实际标清各级行政区划界、村界、村民组界、小班界等;应注明各级政府驻地与相邻行政区名、村名、村民组名、小班注记等。小班注记用分子式标注,样式为:

小班号—小班面积
造林种草年份—退耕地类别—造林树草种

其中,退耕地类别用英文字母表示,按25°以上坡耕地用DG表示,严重沙化耕地用SG表示,重要水源地15—25°坡耕地用ZG表示,陡坡梯田用TG表示,严重污染耕地用WG表示,其他类型耕地用QT表示;
若作业小班面积很小,按规定的比例尺在地形图上无法绘出小班界限的,可在图上标注符号示意。
第二十一条  按照当地近年来平均物价、用工等指标,以小班为单位测算退耕地造林种草的用工量和投资;国家和地方的退耕还林还草造林补助按照实际以乡或村或农户造林种草面积补助资金测算,现金补助按农户造林种草面积测算;辅助工程以村为单位,分别项目类型测算用工量、各种耗材量与投资。

第四章  文件编制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成果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附表和有关附件构成。
第二十三条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县或乡镇为单位进行编制,在各乡镇作业设计的基础上形成作业设计县级汇总本(统计表统计到乡或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简述设计过程及提交的成果;
(二)基本情况,包括作业区的自然条件,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土地利用情况,退耕土地情况,农户退耕意愿调查摸底情况等;
(三)设计原则和依据;
(四)规模、范围和布局;
(五)造林种草设计;
(六)种苗组织设计;
(七)管护设计;
(八)辅助工程设计;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工程量、用工量测算;
(十一)投资预算及筹措。
第二十四条  设计图包括造林种草图式、辅助工程施工设计图、作业小班和辅助工程位置图等。
第二十五条  附表包括作业小班现状调查表、造林种草作业设计一览表、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汇总表、分树种(或草种)种苗供需平衡表、辅助工程设计汇总表、国家补助测算一览表、投资测算汇总表等(见附表1—7)。
第二十六条  作业设计应以县或乡镇为单位,按照设计说明书、设计图、附表及其他附件的顺序排列,加装封面,合并成册。

第五章  备案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作业设计需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备案的作业设计组织造林种草施工和检查验收,没有编制作业设计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设计,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原因说明并由原设计单位或机构变更设计,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新报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作业设计,与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土地承包权人或土地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大户流转土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农垦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国有土地的退耕合同由团场与承包土地的职工签订),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责任、补助政策落实到户。
第三十一条  作业设计应纳入技术档案管理。由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乡镇各执一份,以备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作业设计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附表:
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小班现状调查表

2.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一览表

3.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汇总表

4.退耕还林还草分树草种种苗供需平衡表

5.退耕还林还草辅助工程设计汇总表

6.退耕还林还草国家补助测算一览表

7.退耕还林还草投资测算汇总表

 

附件2
 
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档案管理是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包括纸质、磁介质、实物等各种载体。
第五条  工程档案是部门或者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门类的档案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  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借阅方便。
第十一条  要定期对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要制定奖惩措施,对于在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并保证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四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要经过档案管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业务知识考核,达到要求的方能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办事,认真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借阅等工作。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者调整时,应当在调离前移交详细档案清册,履行移交手续。

第四章  形成和整理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程实施的方案中,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工程文件材料,并按规定交由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保管和借阅。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在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文件材料悉数移交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带离原单位或者据为己有。
第二十条  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凡需归档的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对于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的档案,要注明编制人、调查人、验收人、补助领取人、批准人及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计算机存储介质、录音、录像、照片等非纸质材料,应当按照存储介质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加工处理。对于计算机存储介质、录音、录像等材料,应当在每份介质上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对于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各介质与相关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号。

第五章  归  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级别,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建档。在同一行政级别内,技术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不同门类自编档号,各成体系。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文件、讲话、方案、设计、标准、办法、规定,形成的调查、检查、证件发放、补助兑现、监测、会议、培训、总结等材料,签订的合同书、责任书,相关的凭证、图、表、卡、册、声、像资料等以及其他一些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归档门类。
(一)技术档案: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纸质、磁介质、实物原始材料;
(二)文书档案: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文字材料等纸质或者电子原始材料;
(三)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的纸质或者电子原始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技术档案:依据建设程序,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程序分阶段归档;
(二)文书档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会计档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材料形成后的第1年归档。
第二十六条  工程档案分为永久和定期。退耕还林还草地块信息、补助资金兑现等涉及农户信息的档案属于需永久保存的档案资料,其他信息的档案属定期30年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六章  保管与借阅

第二十七条  工程档案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库存放,也可以与其他林业和草原档案共用一个档案库,但须单柜保存。
第二十八条  档案库必须坚固,装备铁门、铁窗及其他防盗、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太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保管档案资料,必须确保分类清楚、组卷合理、装订整齐、排列有序、规范美观,且检索目录齐全。
第三十条  应当定期检查、清点库藏档案资料。发现档案霉烂、褪变、破损或者账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借出的档案资料要限期归还,并确保档案原件整洁有序、无污损。
第三十二条  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的保密性,需进行保密管理的档案文件,按照文件的密级划分范围,采取保密措施。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严禁泄露退耕农户个人资料、工程测绘数据等敏感信息,不得私自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对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泄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