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题: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林技〔2025〕61 号主办单位:
索引号: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8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8日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林业局
2025年9月28日
河南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以下简称“省级种质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种质库是指由河南省林业局依照相关发展规划和布局确定的,依托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机构建设的特种林分、草地。包括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和省级草种质资源库。
第三条 省级种质库主要承担全省重要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交流共享、创新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种质库的确定、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林业局负责省级种质库的确认、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相关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扶持省级种质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推动实现资源共享。具体工作由河南省林业技术工作总站承担。
第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种质库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辖区省级种质库年度工作方案,开展省级种质库绩效自评、技术培训和交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等。根据省级种质库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推荐申报省级种质库。
第七条 省级种质库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为种质资源的安全保存和鉴定评价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编制并实施省级种质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生产技术档案和财务档案。
(五)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安全保存、鉴定评价等技术研究。
(六)解决省级种质库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八条 河南省林业局根据林业建设发展需要,部署开展省级种质库申报确定工作。
第九条 省级种质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保护、生产或科研价值,来源清楚,知识产权明确。
(二)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或建立了产学研长期合作的创新机制。
(三)具备配套的稳定运转设施、设备。
(四)具备一定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1.林木种质资源原地保存库总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50亩,草种质资源原地保存库总规模原则上不小于50亩。
2.单一树种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总规模原则上不小于50亩,保存份数不少于100份;多树种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总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0亩,保存份数不少于300份;草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总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0亩,保存份数不少于200份。
3.古树名木、珍稀濒危、特有种群等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库,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土地权属清楚,原则上应为国有土地或林草长期科研用地,具有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七)建设单位能够为省级种质库正常开展工作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单位逐级提交确认省级种质库的申请,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向河南省林业局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种质库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申报书。
(二)保存种质资源名录及图像资料。
(三)种质资源库位置图、区界图、功能分区图等相关图片资料。
(四)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法人、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或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河南省林业局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河南省林业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种质库命名方式如下:
省级种质库所在县(市)名称或建设单位名称+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省级林木(草)种质资源库。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种质库以省级财政投资为主建设,其建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创新利用、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人员培训等,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省级种质库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省级种质库建设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管理和运行制度,明确严格的建设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省级种质库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评价方面的数据、图片、影像资料及生产技术资料等均应归档长期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家林草种质资源数据库。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单位建设的省级种质库须与相关单位或专家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为林草种质资源安全保存、鉴定评价与创新利用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十八条 省级种质库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河南省林业局。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种质资源调查收集、登记保存、繁殖更新、鉴定评价、创新利用、交流共享等信息,运行管理、队伍建设等情况,存在问题,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 因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省级种质库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征得河南省林业局同意。
第二十条 省级种质库建设单位因机构改革等情况发生变化或遇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河南省林业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种质库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依法开放利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林业局定期对省级种质库开展综合评价,每年对各省级种质库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省级种质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绩效评价中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绩突出的省级种质库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价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种质库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省级种质库职责的。
(二)管理混乱,导致保存的种质资源丧失或损毁,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四)违规使用、挪用项目资金的。
(五)未经河南省林业局同意,省级种质库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或部分土地被征用、占用后影响功能发挥,导致其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 条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灭
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