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河南鑫森源林业勘察规划设计发布日期:2020-11-25阅读:937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须根据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照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产地市场价格,再乘以补偿倍数计算。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盛果(丰产)期按6—8倍,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 二、征收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可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适当提高。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金额,由征收单位和经营方协商确定,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鉴定。 四、原《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同时废止。
注: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实际执行中,受立地条件、管理水平、品种特性等因素影响,盛果(丰产)期起始年限可提前或延后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