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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始时间:2020年11月04日
  结束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摘要信息:


  为规范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林草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要求,依据林业、健康、卫生、养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1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改司。
  联 系 人:徐波
  联系电话:010-84239373
  传真号码:010-84238696
  电子邮件:
fgs8728@163.com
 
  附件:《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改司
2020年11月4日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森林康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推荐、评审、公布、运行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四部门”)联合公布的森林康养基地,其他单位和机构不得以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和服务。
  第四条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应严格遵守森林、环境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和服务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统筹考虑森林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营造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强化针阔混交林和林灌草结合建设。严禁以发展森林康养为名,乱砍滥伐林木、违规占用使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
  第六条 坚持依法合规,规范发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建设、服务及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服务体系和安全标准。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规范开展各项森林康养服务活动,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服务经营范围,严禁从事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坚持康养主导,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森林康养医学功能,推广实施健康管理,积极发展智能健康服务。倡导中医治未病理念,与卫生健康、养老、体育和教育等服务融合发展,共建共享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条 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发展。遵循自然资源禀赋、中医中药、地域文化等区域特色,根据自身森林资源、景观资源、医药资源、人文资源等优势发展特色森林康养服务。
  第九条 坚持科学利用,集约发展。充分利用林区、社区现有房舍、道路等基础设施,不搞大拆大建,适当填平补齐。科学统筹、集约利用林草、农业农村、交通、卫生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设备。不得借机违规开发建设住宅、别墅等房地产项目。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十条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相应的专业要求。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源环境优良。基地区域内或依托的森林总面积不少于100公顷,森林覆盖率大于50%,景观资源丰富,气候条件适宜。区域内自然水系水质达到GB 3838-2017规定的III类或以上,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 3095-2012国家三级标准或以上。
  (二)基础设施完善。基地内部道路体系完善,对外交通便利,距离城区不超过100公里或小于2小时车程。康养设施布局合理,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有保障,接待、食宿、卫生、健康管理和服务等配套设施完善。
  (三)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运营管理机构健全,康养特色突出,具有完备的康养服务体系和康养专业人员。住宿、餐饮、康养等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安全应急有效。基地选址科学安全,无重大自然灾害隐患,游憩、健身设施及场地符合安全标准。具备救护条件,有可操作的应急预案,消防等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完善。
  (五)带动能力强。基地对外开放经营3年以上,有一定的接待规模,能够带动当地就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六)信誉良好。土地权属清晰, 无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地、园地、水域、滩涂等行为。经营主体依法登记,信用良好,康养理念及方式方法科学规范,建设和服务活动依法合规,3年内无重大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专业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一)保健养生服务。以普通大众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应配置保健养生、森林康养步道、森林浴场等相应的室内外保健养生活动场所,服务团队应具有保健养生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二)康复疗养服务。以亚健康和病后康复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应配置无障碍森林康养步道及相应的室内外活动场所。具有符合规范的诊疗康复场所、课程及设施设备。服务团队应具有康复疗养职业资格和服务能力。距离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交通时间不超过1小时。
  (三)健康养老服务。以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应配置无障碍森林康养步道及相应室外交流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量在10张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殊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活动。距离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交通时间不超过1小时30分钟。
  (四)自然教育服务。以学生和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应具备森林环境教学及室内学习活动场所。服务团队具有自然教育和健康教育的服务能力。具有符合规范的自然教育及健康教育课程、线路、标识体系、服务支撑点及其他设施。
  (五)运动健身服务。以徒步越野、骑行等运动爱好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应结合森林环境配置适宜大众健身的森林康养步道、越野、骑行道路等运动设施及活动场所。服务团队具有相应运动健身指导和服务能力。具有符合规范的运动健身活动课程、线路、标识体系、服务支撑点及设施设备。
 
第四章 推荐与公布
 
  第十三条 从事森林康养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和建设条件的,可以自愿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申报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核实后,征求民政、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级报送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生、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森林康养基地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四部门。
  第十四条 四部门组织林业、养老、卫生健康、中医药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按照建设条件对推荐的森林康养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四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公示建议名单,在四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四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部署推荐公布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四部门负责制定森林康养相关政策和规定。省级及以下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的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林草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经营主体应依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做好建设与运营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建设和运营情况总结。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会同民政、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森林康养基地总体情况及各基地年度总结报送四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相关标准和年度总结报告,对国家森林康养基地进行考核评价。对建设条件和服务质量下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经营期间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经催促后仍不报送年度总结、转产经营其他项目、因规划调整被拆迁、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等情形的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经四部门研究后,将其从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范围剔除,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主体应按本办法和工作部署通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已在公布名单范围内的,由四部门研究后,将其从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范围剔除;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为森林康养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应当着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康养功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建和谐社区。鼓励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积极开展公益活动,适时向中小学生以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等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