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使一些地区严重的乱砍滥伐林木、乱划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问题,得到初步控制。但是,近年来,不少地方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又重新抬头,局部地区愈演愈烈,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形势严峻。一是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严重;二是非法征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问题突出;三是木材流通秩序混乱,非法收购、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问题严重;四是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上升。破坏森林资源歪风重新抬头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一些森林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地方,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真正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把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压下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现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
一、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20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工作。国有、集体企事业森林经营单位要建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验收责任制。凡需要抚育或更新采伐防护林、特用林,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林业部将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全国。
二、必须认真执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和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强化对林地管理的检查监督。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目前、尚未颁发林权证的,要依法抓紧做好核发林权证工作。已经办理林权证的林地,不需要再办理土地使用证。对1995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以及毁林开荒情况要进行一次清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退耕还林的要坚决退耕还林。今后,凡征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权限,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后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凭《使用林地许可证》办理采伐证,凭证采伐。要严格控制征占用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林地。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属国家所有,除国务院或委托林业部依法批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划拨。
三、必须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
要坚持国家关于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木材的政策。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由森工企业专营,严禁个体经营者进入林区收售木材。坚持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木材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活动。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林业部门做好对承运木材的监督检查。
四、必须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建立保护区时,要及时颁发林权证。已经建立保护区的地方,不得再批准建立森林公园或划建风景名胜区。要坚决制止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凡占用保护区土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征得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要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坚决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和非法经营、加工珍贵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必须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法打击。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大案、要案的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林政稽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林政、林业公安工作的领导,强化基层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积极解决编制、经费、装备设施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各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保卫国家森林资源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情况于1997年10月底前向林业部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