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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局回复:是否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抚育性、更新性采伐

林草局回复:是否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抚育性、更新性采伐

群众来文:咨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林木能否进行更新性、抚育性砍伐。

省林草局答复意见(202408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林木能否进行更新性、抚育性砍伐等人为活动”请咨询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林业经济政策